(2015)金磐执民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应月花、孔旭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月花,孔旭方,郑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周江南。被执行人:应月花。被执行人:孔旭方。被执行人:郑星花。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应月花、孔旭方、郑星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金磐盘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福清审 判 员 马其六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