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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10月1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11日被临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5年4月1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临西县人民医院盗窃谷某红色豪爵摩托车一辆;2014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临西县人民医院盗窃卢某银豹摩托车一辆;2011年7月到9月份,被告人张某在临西县人民医院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分别以700元和800元卖掉;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在临西县人民医院盗窃李某摩托车一辆。当庭出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事实予以供认,提出自身患有××,家中有老母需要赡养,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1979年、1983年、1996年、2007年分别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盗窃罪和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三年、十年、一年。其后又多次在临西县人民医院内进行盗窃活动。(一)2014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临西县人民医院盗窃谷某的红色豪爵摩托车一辆。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1、被害人谷某陈述,2014年4月25日11点半左右,其放在县医院第一、第二病区水房西北角的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被盗。经查看监控录像,摩托车是被一个不认识的人骑走的;2、谷某对监控录像显示的偷车人张某照片的辨认笔录;3、被告人张某供述,2014年4月25日11点多,在临西县医院第一病区和第二病区西头的水房附近将一辆红色豪爵125型银豹摩托车盗走,在河西集上卖了1,200元;4、被盗豪爵摩托车原始购车单据、产品合格证和价格鉴定意见。(二)2014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临西县人民医院盗窃卢某银豹摩托车一辆,被卢某发现,将其抓获。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760元;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1、证人王某证明,2014年5月6日12点左右,在临西县医院第二病区水房附近,一名年轻男子指认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偷他的摩托车。其就给公安局巡警大队驻县医院中队民警打电话。这个小偷逃跑时从医院二楼厕所窗户跳下摔伤;2、被害人卢某、张某陈述,2014年5月6日,其夫妻二人到临西县医院看病,将摩托车放在两栋病房楼中间的水房附近。没过多久,看见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推他们的摩托车,便拦下他带到病区楼道内,打电话报警。那名男子趁机逃跑,从楼上跳下去;3、张某、王某对偷车人张某照片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携带犯罪工具照片和临西县公安局民警扣押犯罪工具笔录;5、被告人张某供述,2014年5月6日,带了活口扳子、别子等工具到临西县医院偷一辆红色摩托车时被车主发现。其逃跑时摔伤;6、临西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关于2014年5月6日卢某摩托车被盗,因被告人跳楼逃跑,抓获现场与原始现场发生位移,且围观群众较多,未找到涉案摩托车的情况说明;7、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三)2011年7月到9月份,被告人张某在临西县人民医院先后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分别以700元和800元卖给了王某甲;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1、收赃人王某甲证明,其别名王二小。2011年8、9月份的一天中午,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在河西老大桥南边路上卖给其一辆七八成新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其花了700元。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这个男子还在大堤上卖给其一辆八九成新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其花了800元;2、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9月的一天,其在临西县医院锅炉房旁边,盗窃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其在临西县医院中间那座楼前边施工的地方盗窃蓝色电动自行车一辆。这两辆车都卖给了河西倒卖电动车的王二小了。(四)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在临西县人民医院盗窃李某MCT100型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系李某八年前花二千一二百元购买。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1、被害人李某报案陈述,2011年9月14日上午11点多,发现其上班时放在县医院住院楼一楼中厅的MCT100型摩托车被盗。该车是绿色坤式车,八年前花两千一二百元购买的;2、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9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临西县医院住院部大厅内还偷了一辆绿色坤式摩托车。本案的其他证据:1、2011年9月18日,临西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张某盗窃案件中扣押的筒形扳手、活口扳子、别子五把的扣押清单;2、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7)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的多次犯罪记录和犯盗窃罪的事实,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3、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经过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损失应当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对被盗车辆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振海审 判 员  张书斌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