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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诉彭旭平、黄程升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彭旭平,黄程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9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旭平,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程升,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彭旭平、黄程升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退赔经济损失款17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旭平、黄程升存款或其它收入1724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