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宋古乡韩屯村南。法定代表人:刘明亮,职务:董事长。被告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汉延东区**号。法定代表人:王生和,职务:董事长。原告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八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四虎人民陪审员 赵梦阳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