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宫秀凯与陈大忠、刘淑玲、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执字第1101-5号本院在执行宫秀凯与陈大忠、刘淑玲、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