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行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沈栋毅与南和县贾宋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栋毅,南和县贾宋镇人民政府,南和县贾宋镇后小林村选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15)邢行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栋毅,又名沈更雪,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和县贾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和县贾宋镇豆牌村东。法定代表人张立坤,该镇镇长。负责人陈正荣,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华,该镇政府组织员。委托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和县贾宋镇后小林村选举委员会,住所地南和县贾宋镇后小林村。负责人沈秋合,该选举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存杰,该选举委员会委员。上诉人沈栋毅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对其诉南和县贾宋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南和县贾宋镇后小林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15)沙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栋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栋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沈栋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邢向恩审判员 王怀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