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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2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牡丹信用卡一张后恶意透支,至2013年1月29日共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8,369.39元、美金2,388.40元(折合人民币约15,185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上海。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安徽省宣城市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提供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律师函,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中国工商银行还款业务凭证、个人业务凭证,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欠款本息,可对姚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赵宇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