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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东与王满营、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王满营,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王满营。被执行人:廖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王满营、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2002.20元,执行费26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