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水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朝智与岳碧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智,岳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水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周朝智。被执行人岳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中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岳碧的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水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有安审 判 员 曾俊楷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琰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