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