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光县腾飞塑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子申食品有限公司、杜廷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腾飞塑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子申食品有限公司,杜廷雷,梁海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19-2号原告东光县腾飞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青。住所地:东光县。被告石家庄市子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龙。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万年村南。被告杜廷雷,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梁海龙,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石家庄市子申食品有限公司、梁海龙、杜廷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原告处,且原告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依照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民诉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家庄市子申食品有限公司、梁海龙、杜廷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若才审 判 员 曾宪杨人民陪审员 王 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