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连霞与刘利堂民间借款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连霞,刘利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谢连霞,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利堂,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谢连霞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利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利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谢连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的各项损失共计12820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利堂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136207.5元的50%,即68103.75元,剩余赔偿136207.5元的50%,即68103.75元,经申请人同意,由案外人张鲜翠承担,由被执行人刘利堂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1650元。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