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姚术良与合川区土场镇新铺村4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术良,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4社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449号原告姚术良,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委托代理人曾定格,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4社村民小组。代表人陈大章,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术良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4社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术良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术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姚术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术良承担。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