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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姚术良与合川区土场镇新铺村4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术良,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4社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449号原告姚术良,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委托代理人曾定格,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4社村民小组。代表人陈大章,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术良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4社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术良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术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姚术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术良承担。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