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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