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东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方诉被告郭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方,郭礼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李东方,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孙冲,系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郭礼,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聂荣荣,系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方诉被告郭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即时履行,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薛丽萍人���陪审员卢伟人民陪审员 贾 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