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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东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方诉被告郭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方,郭礼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李东方,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孙冲,系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郭礼,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聂荣荣,系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方诉被告郭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即时履行,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薛丽萍人���陪审员卢伟人民陪审员  贾 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