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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85年6月18日,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2003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辩护人何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经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何某(另案处理)来到苍溪县城,趁夜深无人之机,由何某望风,被告人杨某辅助马某某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将李某某(本案被害人)所有的一辆停放于苍溪县“华树苑”小区内的白色劲力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21元。随后三人又来到苍溪县城北门沟,由被告人杨某、何某望风,马某某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将杨某某(本案被害人)停放于汉昌路253号一电杆处的蓝色喜力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3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何明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盗窃中系从犯,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盗白色劲力牌踏板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之妻姚某某赃款1495.6元。被告人杨某之妻吴某某代为退赔杨某某(姚某某代领)赃款2245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资料;被盗摩托车的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甲、徐某、王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辅助实施盗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归案后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琼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人民陪审员  肖星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佰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