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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席加铭诉被告刘进松、威海市联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加铭,刘进松,威海市联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席加铭,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王居昌,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松,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威海市联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于红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加铭与被告刘进松、威海市联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