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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84号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9号12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1142-1。法定代表人张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万生,公司员工。被告叶某某。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10日,原告与重庆市万州区恒森阳光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告全面履行了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之一,却拒付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55.37元。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叶某某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355.37元及违约金960.84元,共计5316.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本院向公安部门查实,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并不存在,其提供的被告叶某某的其他身份信息亦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将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栋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