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邓亚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亚全,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16,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在邓亚全名下的粤C/P83**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祖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