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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文杰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595号罪犯董文杰,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文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8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董文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文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文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文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文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