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付来俊与唐乃德、刘乃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来俊,唐乃德,刘乃丽,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666号申请执行人:付来俊被执行人:唐乃德被执行人:刘乃丽被执行人:刘志国申请人付来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乃德、刘乃丽、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