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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胡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佳,人民陪审员安慧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王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因为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10月,曾起诉离婚,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开庭未到场,我当时撤回了起诉。但我们仍未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坐落在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新安楼17楼1门11号住房一套(房价约10万元)。被告王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经本院庭前询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原、被告生活三十多年了,还有夫妻感情,而且被告岁数大了,且身体不好,需要有人照顾,女儿也快结婚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乙,现已成年。原告曾于2014年8月22日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庭下询问,被告王某甲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王某甲的询问笔录及原告徐某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虽然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是原告未能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生活至今已长达三十年之久,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的身体状况不佳,原告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如果原、被告在今后家庭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彼此信任、真诚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胡一审 判 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