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尚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尚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英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