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芦某某。被告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丽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