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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芦某某。被告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丽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