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01346号原告:肖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肖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非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