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梁相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梁相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6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德胜,职务:行长。被告梁相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告梁相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张晓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