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小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屈冠章诉被告屈广照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162号原告屈某某,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长 邓聚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