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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小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屈冠章诉被告屈广照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162号原告屈某某,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长  邓聚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