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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常州江南鼎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102-1号原告常州江南鼎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戴家村。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滆湖中路13号锦源大厦甲单元1401室。法定代表人周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江南鼎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江南鼎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江南鼎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江南鼎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98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两项合计10810元,由原告常州江南鼎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霞艳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