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邮行与杨桂林赵俊荣杨永龙杨春燕王振军杨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代表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杨桂林。被执行人赵俊荣。被执行人杨永龙。被执行人杨春燕。被执行人王振军。被执行人杨素华。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桂林、赵俊荣、杨永龙、杨春燕、王振军、杨素华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