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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某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斌,鞍山时代财富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吴忠斌,男,汉,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336栋3单元2层52号。被告:鞍山时代财富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316号。法定代表人:于会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斌诉被告鞍山时代财富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仲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