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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姬付德与杨崇彩、姜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付德,杨崇彩,姜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73号申请人姬付德。被执行人杨崇彩。被执行人姜立新。姬付德、杨崇彩申请执行姜立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23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3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