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高石镇。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威远县人,户籍地威远县山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