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艺彤、刘少洁诉被告楚九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彤,刘少洁,楚九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陈艺彤,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少洁,女,汉族。原告刘少洁,女,汉族。被告楚九凤,女,汉族。原告陈艺彤、刘少洁诉被告楚九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彤、刘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少洁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