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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艺彤、刘少洁诉被告楚九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彤,刘少洁,楚九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陈艺彤,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少洁,女,汉族。原告刘少洁,女,汉族。被告楚九凤,女,汉族。原告陈艺彤、刘少洁诉被告楚九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彤、刘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少洁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