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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蒲承源与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蒲承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深圳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云民,山东民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承源。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