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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谢某某情绪激动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外做生意,被告在家务农。双方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被告对生活要求不高,不甚讲究。原告亦不体贴被告,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引起原告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二子,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所处环境不同,生活习惯存在差异,原告不应嫌弃被告,被告亦应提高自身涵养。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妥善处理,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上诉人刘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在开庭前2015年5月28号,经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的储劲松老师和他的2个助手进行了现场调解,调节结果是最终男方承担一切债务,次子由男方抚养并把郑州的一套价值100多万的房子给女方,另外赔偿女方30万人民币,女方当场已经答应过。该档节目已于2915年6月8号播出。人我已经丢过了,开庭时就翻案吗?对于已经分居十多年名存实亡的婚姻能这样判吗?被告的生活习惯能改吗?见面就吵架,像仇人一样,三天两头去厂闹在家闹,这样的婚姻难道应该维持吗?上诉人为了今早解除这不人道的婚姻,在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来调节的时候已经坐了很多让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不准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被上诉人谢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正确,应予维持,并应该判决对方负责我的生活费。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