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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夕童烟酒行与郭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夕童烟酒行,郭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夕童烟酒行。负责人胡保弟。被告郭恺。原告夕童烟酒行诉被告郭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郭恺于2014年7月16日借原告人民币壹万元,并表示一星期内偿还,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经查,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亦不要求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夕童烟酒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支,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伟审 判 员  招 娜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初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