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全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63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义,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该社职工。被告王全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