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唐雪峰与王引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峰,王引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唐雪峰,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王引秀,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原告唐雪峰与被告王引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引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雪峰诉称,2011年,被告在台怀镇下庄村承揽了维修自来水工程,被告就雇佣原告的挖机给其干活,其间,被告只支付过原告一些油钱,而原告干活所得的劳动报酬被告分文未给。后来于2013年1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欠到原告38600元。2012年被告又雇佣原告的挖机给其在小车沟的道路维修工程上干活,又欠原告9600元。后来经原告一再催要均无果,被告也一直拖欠不付,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被告王引秀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王引秀在台怀镇下庄村承揽了维修自来水工程,被告王引秀就雇佣原告唐雪峰的挖机给其干活,其间,被告王引秀只支付过原告一些油钱,而原告唐雪峰干活所得的劳动报酬被告王引秀分文未给。后来于2013年1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欠到原告38600元。2012年被告又雇佣原告的挖机给其在小车沟的道路维修工程上干活,又欠原告9600元。并于2012年9月20日出具欠据一支,后来,经原告一再催要均无果,被告也一直拖欠不付,原告唐雪峰便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引秀支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唐雪峰受雇于被告王引秀,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王引秀给原告辛存章出具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引秀依法应支付原告唐雪峰所欠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引秀给付原告唐雪峰欠款48200元。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完毕。如给付金钱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被告王引秀负担。诉讼保全费170元,由被告王引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宝生审判员 于云英审判员 白云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海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