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霞与齐延坤、曹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郭霞。被告:齐延坤。被告:曹兆英。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华伟,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霞诉被告齐延坤、曹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霞、被告齐延坤、曹兆英的委托代理人王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霞诉称,二被告之子齐大鹏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年息10%。齐大鹏因病于2015年3月13日去世,二被告为其遗产继承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齐大鹏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5950元。被告齐延坤、曹兆英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借款是孩子借的,被告现住年龄大了,没有能力偿还,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二被告之子齐大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上述借款利息为年息10%,每月25日支付利息850元,一年后一次性返还本金。后齐大鹏于2015年3月13日去世。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齐大鹏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595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之子齐大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齐大鹏去世后,二被告未放弃继承其遗产,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5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延坤、曹兆英在继承齐大鹏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郭霞借款100000元,利息5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齐延坤、曹兆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