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壮志与姚文福、姚文禄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文福,宋壮志,姚文禄,周士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雪飞,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壮志。原审被告:姚文禄。原审被告:周士敏。上诉人姚文福因与被上诉人宋壮志、原审被告姚文禄、周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文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文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晓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