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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城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游永祥与李华、刘素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游永祥。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被告刘素双。被告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游永祥诉被告李华、刘素双、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永祥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华、刘素双、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永祥诉称,2013年12月19日,被告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分,于2014年3月19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50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0元,支付利息50000元(剩余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李华、刘素双、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被告李华、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2014年9月19日,被告以鲁V×××××号楼兰车一辆,抵顶原告借款380000元,双方出具法律责任声明书一份,内容为:由于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游永祥先生业务款项3000000元,现有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华先生将原质押给寿光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楼兰车鲁V×××××,用应付的资产收购款置换出来,用于抵付游永祥的欠款380000元,此次债务债权清偿后,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楼兰车鲁V×××××必须在2天内过户到游永祥名下,至此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还欠游永祥2620000元。该债务债权清偿行为与寿光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华与游永祥共同声明对此次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保证承担无限法律责任。原告、被告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华作为共同声明人在声明书下方分别签名、盖章。2014年9月23日,被告又用思铭车一辆,抵顶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李华于2014年9月23日重新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游永祥2500000元,按月息2%计息。后被告李华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李华于2013年6月19日借到游永祥人民币3000000元整,此款当日打入李华妻子刘素双招商银行账号,刘素双打了借条,到2013年12月19日的约定还款日,因李华暂无还款能力,收回原刘素双所打借条,李华重新于2013年12月19日打了借条3000000元整,到2014年9月19日和9月23日,李华将一辆楼兰车和思铭车作价500000元冲抵借款后,尚欠游永祥借款2500000元整(与2014年9月23日李华所打借条相符),游永祥无异议。以上借款250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另查明,被告李华与被告刘素双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汇凭证、网上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表、借款凭条(借据)、法律责任声明书、借款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华、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及时全额返还,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2500000元的主张,有借款凭条(借据)、借款证明、电汇凭证、网上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其拖欠的行为不当,应承担清偿责任,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9月23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刘素双与被告李华在借款时已办理离婚登记,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李华、刘素双、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游永祥借款2500000元;二、被告李华、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游永祥利息(2500000元,自2014年9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华、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