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逯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逯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被告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逯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逯某负担。审判员 马延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央措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