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范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住大连市中山区。2013年8月2日因吸食毒品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5日,2014年12月8日因吸食毒品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景利、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在本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99号澳吧网吧内,分2次,每次以3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被告人范某某进行甲基苯丙胺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2包。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贩卖的2包白色晶体共重0.9克,从被告人范某某身上搜出的2包白色晶体共重1.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及罚没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讯问过程视频资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范某某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文龙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正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