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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尤泽强诉尤泽刚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泽强,尤泽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84号原告:尤泽强,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尤泽刚,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江志宏,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泽强诉被告尤泽刚排除妨害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尤泽强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