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尤泽强诉尤泽刚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泽强,尤泽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84号原告:尤泽强,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尤泽刚,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江志宏,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泽强诉被告尤泽刚排除妨害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尤泽强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