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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许淑源与柯庆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源,柯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67-1号申请执行人许淑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柯庆云,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柯庆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淑源12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柯庆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柯庆云名下有闽C90X**号汽车可以执行。因被执行人柯庆云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其名下车辆已于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1266号一案裁定查封,但无法查明上述车辆行踪故无法实施扣押。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