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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北国素芹废旧物资回收站与尹宗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北国素芹废旧物资回收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宗强。委托代理人钟新国,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阴市北国素芹废旧物资回收站与被上诉人尹宗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澄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江阴市北国素芹废旧物资回收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北国素芹废旧物资回收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北国素芹废旧物资回收站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阴市北国素芹废旧物资回收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云审 判 员  顾 妍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