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袁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定,男,住重庆市江津区。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定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定于2015年5月27日晚在潮州市区某KTV上班期间,发现停放在某餐厅门前的一辆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副驾驶座后车窗未关上,遂伸手将放在车内副驾驶座上的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钱包等物品。归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30元交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收的陈述、证人马某骡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口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6)沙刑初第43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说明材料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定所犯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定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定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