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鼓岭老酒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福建鼓岭老酒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经济开发区东湖头。法定代表人林锦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区福厦路67公里处东侧。法定代表人林雄,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铁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宗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鼓岭老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经济开发区东湖园2#厂房。法定代表人陈蓉华。上诉人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鼓岭老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9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实施于2007年2月1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实施于2010年,按照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适用原则,本案应按照法发(2010)5号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其住所地不属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但属于福州市范围。鼓楼区人民法院又是福州市唯一一家具有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应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9)96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此可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外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归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仍应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只是调整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的额度,并没有扩大其案件管辖的区域范围。本案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福州市连江县,并不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有关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池开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