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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潘春雷与潘亚棋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雷,潘亚棋,北京鸿兴创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潘春雷,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潘亚棋,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鸿兴创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家铺村东200米26号。法定代表人潘君煌,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潘春雷与被执行人潘亚棋、北京鸿兴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石民(商)初字第926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春雷于2014年1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亚棋给付欠款1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并给付案件受理费13412元;北京鸿兴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潘亚棋、北京鸿兴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潘春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亚棋、北京鸿兴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潘春雷发现被执行人潘亚棋、北京鸿兴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