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永清与周东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吕永清,男,生于1962年11月1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尚美羽,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东升,男,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吕永清与被告周东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吕永清负担。审 判 长 孙晋人民陪审员 宋波人民陪审员 高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蓓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